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工作要求,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食品药政处 禧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2020年4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内蒙古战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构建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在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实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方面,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各盟市结合实际选取不少于1个旗县(市、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具备条件的盟市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盟市要统筹安排,综合推进至少5项试点任务措施。
(二)试点时间。
1.2020年5月—11月,启动实施阶段。各盟市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和意愿,确定试点范围,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计划于5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2020年12月,全面总结阶段。各盟市全面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试点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各地要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自治区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要求,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二)促进上下级机构用药衔接。探索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使用联动管理机制,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选择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率高、剂型规格规范的药物编制上下用药衔接用药目录,优先遴选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专科和康复期(恢复期)患者的用药。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40%。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充分发挥总药师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三)开展药品使用监测。试点旗县(市、区)所有信息化建设能够满足数据报送需求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按要求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YPID编码,实现院内药品编码与国家YPID码有效衔接,推进药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对药品配备品种、使用数量、生产企业、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为药品供应保障和合理用药提供依据。
(四)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机制。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试点旗县(市、区)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健全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实现分级预警、分层应对、分类处理,对不能解决的形成短缺药品清单并及时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严格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要求, 开展短缺药品监测、评估等工作。加强短缺药品预警应对,健全短缺药品调储机制,探索建立旗县(市、区)域内或者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适量储备临床必需药品,有效应对区域内短缺风险。
(五)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各盟市要整合区域内优质药学服务资源,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围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六)努力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有机结合,以降低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目标,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特殊人群管理中,结合自治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科学筛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门诊治疗所需的基本药物,并在测算现有报销比例和相关费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全额保障,降低慢病患者个人费用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五大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持续发展,有利于全方位全周期推进健康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指导和考核评估,将其纳入等级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二)加强指导,规范使用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调研指导,加强政策解读,调动广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指导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逐年提高使用比例,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三)加强宣传,总结推广经验。加大基本药物科普宣传,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工作要求,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食品药政处 禧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2020年4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内蒙古战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构建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在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实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方面,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范围。各盟市结合实际选取不少于1个旗县(市、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具备条件的盟市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盟市要统筹安排,综合推进至少5项试点任务措施。
(二)试点时间。
1.2020年5月—11月,启动实施阶段。各盟市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和意愿,确定试点范围,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计划于5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2020年12月,全面总结阶段。各盟市全面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报告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试点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各地要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自治区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要求,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二)促进上下级机构用药衔接。探索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使用联动管理机制,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选择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率高、剂型规格规范的药物编制上下用药衔接用药目录,优先遴选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专科和康复期(恢复期)患者的用药。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40%。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充分发挥总药师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三)开展药品使用监测。试点旗县(市、区)所有信息化建设能够满足数据报送需求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按要求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YPID编码,实现院内药品编码与国家YPID码有效衔接,推进药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对药品配备品种、使用数量、生产企业、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为药品供应保障和合理用药提供依据。
(四)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机制。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试点旗县(市、区)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健全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实现分级预警、分层应对、分类处理,对不能解决的形成短缺药品清单并及时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严格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要求, 开展短缺药品监测、评估等工作。加强短缺药品预警应对,健全短缺药品调储机制,探索建立旗县(市、区)域内或者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适量储备临床必需药品,有效应对区域内短缺风险。
(五)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各盟市要整合区域内优质药学服务资源,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围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六)努力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临床路径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有机结合,以降低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目标,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特殊人群管理中,结合自治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科学筛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门诊治疗所需的基本药物,并在测算现有报销比例和相关费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基本药物全额保障,降低慢病患者个人费用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五大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持续发展,有利于全方位全周期推进健康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指导和考核评估,将其纳入等级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二)加强指导,规范使用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调研指导,加强政策解读,调动广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指导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逐年提高使用比例,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三)加强宣传,总结推广经验。加大基本药物科普宣传,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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